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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SB/T 11227—2021)行业标准日前经商务部公告,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类型日趋复杂。同时,信用信息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成本增加,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针对这一问题,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切入点,组织相关单位在广泛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该标准提出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将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照统一的标准,建立、评价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为推动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界定适用对象。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通过其他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社交电子商务企业等),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如物流快递公司、金融支付公司等)。  二是明确如何建立诚信档案。标准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实践,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应包括的五类信息,分别是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信息采集、信息核验的具体要求,涵盖建立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基本要素。  三是明确如何评价诚信档案。标准聚焦于评价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质量,提出了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评价结果释义和跟踪评价要求。评价结果为量化结果,反映诚信档案的完善程度,可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补齐信用短板,完善诚信档案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诚信档案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状况并无直接关系。  四是提供操作指南。标准以附录形式,给出了各项评价指标的详细说明,及指标计算过程的具体示例,为相关当事人实施标准提供了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指南。  目前,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已在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信用共建”板块(网址https://dzswgf.mofcom.gov.cn/xygj.html),上线“电商企业信用共建”微信小程序,支持企业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诚信档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为标准搭建了应用场景。下一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将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应用,引导更多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信用共建,营造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良好氛围。

    专栏电子商务 2021-03-04
  • 商务部发文 加强电商企业信用建设

       近日,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提出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将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照统一的标准,建立、评价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为推动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该标准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商务部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类型日趋复杂。同时,信用信息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成本增加,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针对这一问题,商务部电子商务司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切入点,组织相关单位在广泛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  在适用对象界定上,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通过其他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社交电子商务企业等),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如物流快递公司、金融支付公司等)。  在诚信档案建立操作上,标准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实践,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应包括的五类信息,分别是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信息采集、信息核验的具体要求,涵盖建立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基本要素。  另外,标准聚焦于评价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质量,提出了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评价结果释义和跟踪评价要求。评价结果为量化结果,反映诚信档案的完善程度,可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补齐信用短板,完善诚信档案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诚信档案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状况并无直接关系。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高度重视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全文89条条款中,有关诚信建设条款就有13条。标准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标准的发布,体现了国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决心。  洪勇指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一直存在着虚假交易、制假售假、刷单炒信等现象。目前,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标准的缺失造成了“信用孤岛”问题。《标准》的出台为统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标准,进而打破“信息孤岛”指明了方向。  他还表示,从实际操作层面,商务部电商司上线“电商企业信用共建”微信小程序,节省了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维护和建设成本,也给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使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专栏电子商务 2021-02-19
  • 多部门: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要求,提高失信成本,加大专项治理对象联合惩戒力度。  通知指出,各地区要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广泛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一是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二是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实际,制定地方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后的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纳入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已有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三是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要求,科学区分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省级工作组要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的整改力度,首先,对列入“黑名单”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其中,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失信行为,督促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按有关规定提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列入“黑名单”的制假售假、刷单炒信、空包裹代发邮寄、非法采集、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主体,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有序限期整改。  其次,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加大对其警示教育力度,有效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省级工作组要在公布“黑名单”后第一时间向失信主体发出失信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失信主体签订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承诺书,整改通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的格式可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管理期限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刷单炒信、制假售假等失信信息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由“反炒信”联盟督促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对其采取惩戒措施。考虑到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特殊性,鼓励省级工作组动员电商平台等企业力量,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此外,通知强调,对逾期未整改的加大惩戒力度。对“黑名单”中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主体,省级工作组须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约谈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惩戒措施;督促省级“反炒信”联盟或有关电子商务类企业,按照《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要求,实施限制入住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封号封账”、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将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在地方信用网站公布;将各城市政府实施电子商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城市信用监测评估指标,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酌情加减分。  通知还提出,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为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实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动态更新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监测公司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测,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专栏电子商务 2021-01-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打击信用炒作 加强电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双十一即将来临,一年一度的全国性网络购物狂欢就要开始。在B2C模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已经真正成长为一个节日,各大电商营销大战一触即发。与此同时,网络失信问题也比较突出,特别是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纪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维护好“双十一”消费者权益,国家发改委近些年一直在加强电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努力。昨天(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召开媒体通气会,进一步明确要以打击“信用炒作”为切入点,推动电商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加强电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双十一”消费者权益。  一年一度的全国性网络购物狂欢“双十一”即将拉开序幕,在大家摩拳擦掌准备血拼一回的时候,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联合多部门开始为如何更好保障大家权益、加强电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努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陈洪宛介绍,上周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召开视频会,专题研究部署了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早在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包括阿里巴巴、腾讯、京东、顺丰速运及滴滴出行等在内的多家企业都作出承诺,参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导的电商信用体系建设。  陈洪宛表示,去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8部门,指导八家企业共同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书》。在第一任轮值主席阿里巴巴、第二任轮值主席京东的牵头组织下,“反炒信”联盟成立至今共发布了五期刷单炒信黑名单,共计22家“炒信”团伙和346家刷单炒信商家。  所谓“炒信”,通常指利用虚构的网络交易以炒作卖家信用。虚假的交易记录可能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带来恶劣影响。除了炒信之外,恶意差评、滥用倒卖个人信息等均是电商信用体系希望解决的问题。  中国改革报社社长宋葛龙提醒,消费者应该防范的风险至少包括商品促销假象、用户体验代写等四大传统风险,以及五大新型风险,比如跨境消费额度被透支、网购连环陷阱。商家应该防范哪些风险?至少包括恶意退货、职业差评等传统风险以及网店代运营、集资诈骗等四大新型风险。  那么,如何预防这些风险的发生呢?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提出了一个由企业共享的信用信息汇集筛选后的受惩戒黑名单,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最好离他们远点儿,可以给大家提供个参考。“6440家企业被列入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我们计划分批次通过信用中国网、国家发改委官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中国信用杂志等渠道公示,供社会各界参考使用。”  另据了解,相关中央部委将“利用大数据和加强监测监控,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以“实施反‘炒信’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措施”。此外,监管机构要求电商平台“积极推进账号实名制认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和约定交换,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陈洪宛说,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双十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总体部署,下一步,将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发布首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  二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新趋势和信用风险防范,发布《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双十一”预警报告》;  三指导中国互联网协会,引导“反炒信”联盟成员企业开展“反炒信,树诚信”活动;  四发改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双十一”活动期间各主要电商平台的相关承诺兑现情况进行数据跟踪与测评分析,择机发布《“双十一”网络促销活动期间消费信用评估报告》;  五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在产品质量、产品销售与服务、产品价格、物流服务等各环节开展信用监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

    专栏电子商务 2020-12-29
  • 电商法是消费者的重大“利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1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中国电商行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为规范行业发展迈出重要一步。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对于电商法实施的意义,42.2%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少数消费者甚至认为电商法会影响个人海外代购、微商的发展,加重消费者负担。这种看法无疑是失之偏颇的。  电商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个人海外代购、微商将纳入法律法规的监管。短期来看,微商和个人海外代购税务成本、管理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导致商品价格上涨,甚至一些代购、微商会退出市场。但是,我们要明白,从缺少规则、野蛮生长向透明化、规范化过渡,往往会有阵痛期。只有度过这个调整时期,整个电商行业才能走上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一段时间以来,微商、个人海外代购不时爆出假货横行、虚假宣传、卷钱跑路、推卸售后责任等负面事件,究其根本是因为缺乏有效监管,行业准入门槛低,无实体店以及营业执照等信用支持,商家违约成本很低。中消协的调查结果显示,近一半消费者认为“假冒商品屡禁不止”是电商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只有加强监管,合理提升市场准入门槛,才能净化市场环境,淘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欺诈消费者的商家,为真正有实力、能诚信经营的代购或微商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让消费者放心购物。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也进一步加大了买卖双方在技术和信息上的不对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购买“水军”刷好评、擅自删除评价、暗中搭售、利用大数据“杀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电商法堪称一剂“对症良药”。现在,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相关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消费评价、押金退还方式等。对消费者来说,这些规定都是重大“利好”。  当然,电商法要求电商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相关规定,也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品的价格,但当前一些电商平台的价格优势往往是以质量低、服务差为代价的。未来,随着经营主体的优胜劣汰,最终生存下来的一定是那些经营正规、服务规范的商户,电商商品质量将更有保障,充分竞争也会促进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消费者不必过于担心价格问题。  电商法的出台是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规则的重塑,不仅对商家的行为做出规范,还明确了电商平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给消费者网购“撑起了腰”。相信随着电商法的深入实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网购会更加放心舒心。 

    专栏电子商务 2019-01-16
  • 市场监管总局对多家电商企业开展行政指导 规范春节前网络市场秩序

      针对“双十一”及“双十二”期间线上消费投诉举报热点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召集多家电商企业召开行政指导会,推动相关企业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引导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并就完善在线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规范春节前网络市场秩序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通报了“双十一”及“双十二”期间线上消费的投诉举报情况。一方面,伴随在线销售额激增,投诉举报量也大幅上升。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受理情况看,截至去年12月24日,43032名消费者共提交“双十一”期间(11月1日至11日)、“双十二”期间(12月1日至12日)线上消费投诉举报124981件,较2017年同期增加77.7%,涉及企业49023家。消费者诉求主要集中在家居用品、服装鞋帽、食品、化妆品和租赁服务等领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三包义务”“不按约定履行送货或安装义务”等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在线纠纷调解企业在快速维权、积极和解方面表现突出。目前,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共有3552家在线纠纷调解企业(ODR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处理纠纷,平均处理时长8.6天,和解成功率均值50.35%,效率为传统模式的2.6倍,有效提高了消费者满意度。  网监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要以此次通报为契机,建立完善首问和赔偿先付、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尽快解决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行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近期消费者高度关注的预付费“交费容易退费难”问题,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平台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平台主体责任、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对入驻平台经营者及商品的管理和审核,积极维护春节期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网监司有关负责人强调,从消费者反馈看,ODR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处理纠纷,节约了维权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好地展现了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形象。希望更多企业加入到在线消费纠纷处理的绿色通道中来,通过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尽可能地减少消费纠纷,促进消费增长,营造良好的消费和市场环境。下一步,要积极落实《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完善在线纠纷调解机制,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不断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电商平台、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有效协同的消费环境社会多元共治。 

    专栏电子商务 2019-01-15
  • 重拳整治网络虚假营销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各网络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误导宣传。网民指出,在市场活动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虚假营销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侵权,理当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网民“刘雪松”指出,网络平台营销中,有两样东西最有“销路”,一样是“震惊体”的营销“骄傲”,一样是营销“欲哭无泪”的农产品滞销“悲情”。前一种消费自豪感,后一种消费同情心。如果符合事实,其实是中性的。但过分夸大、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营销,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商业伦理问题,更是利用网络平台达到营利目的的欺诈行为。  网民“杨玉龙”认为,虚假营销不仅短视,还严重违背了商业道德。此举或能在短期内增加销量,但长期来看,会伤及品牌的整体利益。对待层出不穷却屡试不爽的虚假营销,不能仅止于批评,理当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一些网络平台对发布虚假广告,审核非常宽松,有的收费甚至不足千元。”网民“王烨”表示,低成本的投放,形同虚设的内容审核,都为这些消费情感的虚假营销提供了一条便利通道。想要杜绝此现象出现,仅仅处罚发布广告的商家是不够的,更要处罚发布投放这些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从源头和渠道上双遏制,让违法违规的销售渠道和套路失去市场。  网民“郭文斌”建议,整治虚假营销要用“重拳”。其一,要形成长效机制,虚假营销背后利润惊人,不会就此偃旗息鼓;其二,要形成合力,多部门须协同作战;其三,要严厉惩罚,顺藤摸瓜,彻底毁掉其“根据地”;其四,要经常性地开展诚信教育,消费者也应抱有足够的警惕。

    专栏电子商务 2019-01-14
  • 电商企业:诚信的标准在任何时候都是一致的

      “如果没有诚信,企业不会发展。从企业内生动力来讲,他们是愿意搞诚信的,但还是面临着太多的复杂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管。”在12月10日举办的2018网络诚信大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在参加“坐而论道”环节时这样表示。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日益扩大,各种消费纠纷问题也逐渐凸显。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当下,电商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电子商务在创新的同时怎样保证平台的商业诚信?在当天的活动中,嘉宾们围绕着“电子商务诚信和平台责任”和“电子商务诚信和商业模式创新”两个主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在“电子商务诚信和平台责任”对话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认为,电子商务近些年发展很快,市场监管部门要适应形势,积极与企业衔接,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不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平台上,但是平台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落实好平台责任,才能把自治和监管的界限划出来,将来这项工作做好了,对整个互联网秩序就会有一个很好的帮助。  唯品会副总裁黄红英女士表示,诚信公约以及我们和商家签的诚信承诺,既是一个紧箍咒,也是一个同心圆。这里面既有对电商行为的约束,也有电商和商家互相看见、彼此成全。我们互相会鼓励对方去做网络诚信的主体,做好这个担当,去共同创造广大消费者的美好生活。  针对很多刷单炒信行为,美团点评副总裁陈荣凯表示,美团将通过完整的制度、借助科技的力量,毫不手软地惩戒失信的商户。今年以来,美团已经处分了在点评上失信的商户有3.3万家,封闭了6万多个账号,清除了一千万条以上的虚假评论。  贝壳找房副总裁左东华表示,贝壳找房将加强线上技术和线下人工的结合,严格平台的准入标准,明确定义平台上信息质量标准,完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明确平台的退出机制,从而保证平台每个信息的真实性,为用户提供真实、准确信息。   在随后的“电子商务诚信和商业模式创新”对话上,拼多多副总裁李源表示,拼多多将时刻警醒平台创新与商家诚信问题,做好制度上和管理体系上的查漏补缺,并且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一切技术手段,对平台上的各种商品进行定位和甄别。  蘑菇街高级副总裁俞林茂认为,诚信是平台生存的基础,蘑菇街所有技术手段和模式的创新,都是为了营造一个更加诚信交易的环境。蘑菇街非常注重视频线上展示内容,对商家的准入十分严格,及时清退不符合平台发展标准的商家。  国美战略发展和政府事务部总经理李欣认为,诚信的标准在任何时候都是一致的,国美电子商务上的成功源于创新的同时不忘对消费者的承诺。国美将进一步融合打通网上平台和传统网电,保证消费者线上线下商品的品质和服务完全相同。  亿邦研究院院长、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委员郑敏认为,产业和社会的诚信环境正深度影响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诚信问题需要企业平台与政府共同面对。企业平台要自我约束,用技术手段维护平台的信誉;政府要用行政和司法的力量,约束和保障、管控所有的电子商务的参与者。

    专栏电子商务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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