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8|来源:哈尔滨市统计局|专栏:政策法规
各区、县(市)统计局,局内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5日
哈尔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黑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本市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等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局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根据市统计局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由局法制机构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执法检查以本市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重点是联网直报单位)。
第八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为基础,必要时,充实补充本市统计执法骨干成员,由局法制机构负责提供名单。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九条 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运用电子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操作人员由局法制机构指派,监督人员由局法制机构、局机关纪委负责人、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抽取结果记录应当立即打印,并经操作人员、监督人员现场签字确认。抽查结果要以文字形式,一式三份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常规统计执法检查可按照下列两种抽查方式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统计执法效能。
(一)随机抽取确定抽查的区、县(市)
1.局法制机构操作人员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所确定的抽查区、县(市)数量和比例,利用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对所属区、县(市)进行排序,随机抽取确定抽查的区、县(市)。
2.随机抽取确定抽查的调查对象。局法制机构操作人员按照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所确定的抽查调查对象数量和比例,利用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对抽中的每个区、县(市)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确定抽查的调查对象。
(二)定向随机抽取确定抽查的调查对象
按照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注册资本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既可以一次抽取,也可分阶段抽取。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由局法制机构上报局主管法制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局法制机构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按照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二)按照随机原则从确定执法人员中为每个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对抽查中未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原则上开展抽查的专业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对抽查中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可对其开展回访。
第十六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市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但“双随机”抽查不能代替重点检查、上级转办、投诉举报核查、回访等。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依照省、市相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依法查处的抽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网站市统计局栏目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龙江哈尔滨)进行公示。同时报送省统计局,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统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处(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应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21日制定的《哈尔滨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5日印发